房東與建商合建 可收回出租物件

接獲張姓民眾詢問,她與房東簽訂1年租約,約滿後續住,
但沒再重新約定租約到期日。但她指出,近期租屋處周邊房屋皆賣給建商蓋大樓,若屆時房東將屋賣出,是否能獲賠償?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回應,張姓民眾原租約期滿後續住,無再簽新契約,屬「不定期租約」,在不定期租約中,房東應依遵守《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意即:「出租人將物件出租予房客,未來若將該物件所有權轉讓第3人,房客仍有續租的權利。」
 
但是因為張姓民眾的房東與建商合建,屬「重新建築」,重新建築並不包含於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之中,未來房東可收回物件,並且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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