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一般案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經核課土地增值稅,還是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
據了解,邇來有民眾詢問:原以一般案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辦理土地登記後,可否改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人未在申報時註明要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得於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單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規定不以土地登記完畢與否為限制,請民眾要把握期限。
文章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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