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
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有尚未領取之價款,該價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8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價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債權,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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