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收到了欠繳管理費的通知,其實,買房前只要先看「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即可避免此類烏龍情形發生!
網友miikiiko在Mobile01上發文求救,說自己4年半前買房入住,最近因社區更換了管理公司,貼出欠繳管理費住戶公告,竟發現自己家也是其中一戶!
Miikiiko表示,當初買房時,賣家在契約書上註明管理費「已繳清」,而自己買屋搬入後,每個月也按時繳交管理費,從未接獲管委會、總幹事或管理公司等的任何有關於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的通知,卻在社區換新管理公司後收到欠繳通知,難道這筆費用,得要他們繳清嗎?
有關買賣房屋、屋主欠繳管理費的糾紛,新屋主是否要承接欠繳之管理費,得看公共規約是否有具體載明此項目。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新屋主),在房屋過戶前應先向管委會確認,過戶後就得承受前屋主原有的權利義務事項。
若管委會的公共規約裡有載明:「後手應該承擔前手所積欠管理費。」新屋主就得依法為原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但假如公共規約內根本沒有載明:「後手應該承擔前手所積欠管理費。」新屋主其實就不需為原屋主繳交欠繳費用。
積欠管理費的所有權人是這筆債務的債務人,債權人則是管委會,這筆債務糾紛是因為「原住戶」積欠管理費所致,雖然債務的發生原因是「房子」,可是該行為卻是「所有權人」所造成的。 若規約沒有載明後繼者責任,不需要承擔債務 所以即使該住戶已經將房子賣給別人了,但因為公共規約並沒有特別載明,因此積欠管理費的債務,還是屬於原屋主的,新屋主並沒有義務承擔。
2015年上路的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其實已增加登錄「嫌惡設施」資訊,民眾買房前只要詳加查閱其產權登記,包括房屋是否有被法院查封、停車位現況、欠繳管理費資訊等,都可一看即知,買房相對更有保障。
文章來源:housef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