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 不課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繼承人終止信託及申辦塗銷登記,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已成為風氣,惟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應否申報土地增值稅,易造成困擾,爰財政部於104年10月14日以臺稅財產字第10404035360號函釋規定,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該委託人之信託利益由部分繼承人取得,並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該部分繼承人即取得受益人之地位,嗣後其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自益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文章來源:網路


台南不動產情報站  點我看更多






我是阿賢  這是我的LINE帳號  很高興認識你

點我加好友









有買屋/租屋需求,請點我




 按 下 列 按 鈕,分 享 文 章 給 好友~~
!-- FB留言框懶人包__留言通知 st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