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神願出租 判拆屋還地

黃姓男子3年前向當時的桃園縣政府標得龍潭區一塊土地,因為土地被3人佔用,他向桃園地院提出拆屋還地告訴;地院審理時,被告3人都辯稱,土地原本登記神明「文昌爺」是所有人,向奉祀「文昌爺」的龍元宮簽立租約。但法院認為,龍元宮並非土地所有人、「文昌爺」是指特定神尊而非神明會,判決3人必須拆屋還地,並償還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

誤植文昌爺所有 神意難證明

黃男標得土地後,發現分別被葉姓男子占用約44平方公尺、吳姓男子占用11.67平方公尺、張朱姓女子占用約96平方公尺,因此向法院提告。
被告3人都辯稱,土地早期登記為「文昌爺」所有,祖父執輩早期都向神明租地並繳交租金至今,吳男向法官說,台灣割讓給日本時,「文昌爺廟」被日軍大砲擊毀,村民決定不再重建,將「文昌爺」神像移到附近的「龍元宮」同祀,「文昌爺」無法再管理使用土地,依習俗由安奉「文昌爺」的龍元宮代為管理,家族因此在民國58年時向「龍元宮」簽訂租約,主張租賃契約有效。
葉男並說,目前使用的建築從祖父執輩就蓋了,當初經過土地的代管人「龍元宮」同意,從祖父時代就繳交租金多年,後來因「龍元宮」不堪負荷地價稅及房屋稅,改以自行繳納地價稅跟房屋稅來取代租金。
法官調查,這塊土地在黃男標得之前,確實登記為「文昌爺」所有,但「文昌爺」是指特定神尊,不是指膜拜文昌爺的神明會等團體,應該是二戰終戰後,當時申報土地所有權總登記時,不熟法令而誤將「文昌爺」誤植為土地所有人。

無法以租賃關係對抗買地人

法官審理後認定,葉男等3人雖主張「龍元宮」是「文昌爺」的土地代為管理人,但無法證明「龍元宮」有獲得「文昌爺」的授權,也無法證明出租土地獲得「文昌爺」同意,就算3人與龍元宮的租賃關係有效,但因出租人並非土地所有人,無法以租賃關係對抗買賣受讓所有權人,判決3人必須拆屋還地。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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