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事項

2月6日美濃地震,部分營利事業財物雖受有損害,惟修繕後仍可使用,其修繕費用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應注意下列事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2)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3)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4)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核實認定。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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