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強震受災區居民可於3個月內報備災害損失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2月6日地震發生後造成部分房屋及財物損失,可否扣除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2月6日強震有災害損失者,可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3個月內自行向國稅局申請報備,如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就災害損失情形代為彙整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統籌向所轄國稅局辦理。 該所提醒,國稅局核發上述的災損證明,僅供106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用,無法申請政府補助。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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