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如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立法院於104年6月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房屋及土地應申報課徵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105年2月出售104年1月取得房屋及土地要如何申報及應檢附哪些資料呢?

南區國稅局稅新化稽徵所表示,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本案陳小姐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應於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自105年度起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規定,應依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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