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屯鎮吳先生問:目前正逢房地課徵新舊稅制之接軌時期,民眾應如何判斷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抑或適用原來稅制?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新制)是針對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適用:(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土地;(二)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三)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者。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