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取得抵費地價值與交付予重劃會金額之差額,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最近接獲檢舉,甲君於2006年替自辦土地重劃會墊付重劃工程費用,並約定於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甲君獲得重劃抵費地之龐大收益,涉嫌逃漏所得稅。
該局於受理後查核發現,重劃會為籌措重劃費用,與甲君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甲君交付一定金額予重劃會,並於重劃完成後,甲君可取得抵費地,以為對價,甲君與重劃會之交易型態非屬買賣,也非屬消費借貸,亦非屬投資營利事業獲分配盈餘之營利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取得抵費地之時價計算抵費地價值,核定甲君取得抵費地價值減除交付予重劃會金額後之差額,認列其他所得。
該局查獲甲君因出資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取得抵費地價值差額2億餘萬元,由於甲君未依規定於取得抵費地年度(2010年)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得稅8千萬餘元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者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重劃後取得抵費地價值之差額,係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