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今年1月1日上路,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土地交易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外,尚需再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依規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才可辦理土地過戶登記;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今年開始施行,個人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屋、土地,如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
地方稅務局說,房地合一新稅制上路後,土地交易除原本須申報的土地增值稅外,尚需再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而為避免土地交易所得被重覆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即土地漲價總數額),將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