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則請里長、送協調,動輒叫警察、上法院,但是這些衝突當真不可避免嗎?發生衝突後又如何據理力爭呢?中時電子報的廣播節目《法律快狠準》特別請到威律法律事務所周逸濱律師,談談常見的租屋糾紛。
對於一般租客來說,常見的租屋問題可大致區分為租賃物本身、房東租金,以及第三方事件。
舉例來講,租屋處漏水不補、冷氣不修,馬桶堵塞一沖水居然還淹了出來,房東就是不出面,或是自己找了師傅來修理,房東卻不願意給付修繕費用,這時該怎麼辦呢?
周律師指出,如果租賃物損壞,只要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那出租人都得要負責出租物的修繕。但相對來說,承租人也有告知出租人的義務,如果出租人一直不願意修繕,影響承租人使用,那承租人一般來說也可以先找人來修,再跟房東要求費用。
「找個師傅來修不是難事,氣人的是房東一直不肯出面,說好我自己先找人來修之後再由房東付錢,但房東後來卻推三阻四,我也沒辦法。」對於房客抱怨,周律師指出,如果房東對於修繕費用推三阻四,房客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從租金中扣除。
而另外一種情況,則是住進去之前房子好好的,但台灣濕氣嚴重、地震頻仍,住進去之後歷經天搖地動,房屋乃出現牆壁龜裂、磁磚滲水等情形,這又該如何是好?
承前所述房東具備修繕義務,周律師解釋,如果是小龜裂、小漏水可以修好的就算了,但如果真的修不好,而且規模又大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那可以用減低租金的方式和房東談判;若是到了難以居住的地步,自然足以成為解約事由。
而在房東租金部分,很常見的狀況是,租金乍看之下合理,但簽了約之後房東卻要求另外支付管理費、社區費、第四台等等各種名目費用,而且還時不時敲門檢查有無違禁,甚至趁著租客上班、上課,拿著備份鑰匙進房檢查;直到電話間脫口而出,「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電視前菸灰缸都有灰,你在裡面都有抽菸。」租客才驚覺房東進門檢查過。
「房子租給別人就是別人的住宅,若是沒有經過同意就隨便跑進去,即便你是房東,也可能構成刑事上的侵入住宅。」周律師解釋,租屋雖然是一般民事契約,但部分舉動也可能觸犯刑事,例如房東張淑晶帶看A屋保證設備格局都一樣,房客入住B屋才發現老舊不堪,這也有使房東吃上詐欺罪的可能。
至於租金內有沒有包含第四台、網路、社區管理費等費用,房東都必須在簽約時說清楚,否則租金包含房東所列舉各名目的費用,一旦講定,就不能任意增加,否則可能構成違約事由。
當然,房東也可以和房客約定生活規約,例如不可飼養寵物、不可吸菸、室內不可開火(瓦斯),或限定入住人數,但那必須是在簽約之前,若是簽約之後才要求訂定規約或提出限制要求,那房客是有權利拒絕的。
而也有租客反應,租屋之前不知道,住進去之後才發現鄰居夜夜笙歌、樓上鄰居天天跳繩,或是隔壁小廟每逢初一、十五都一大早就開始唸經,實在是住不下去,這種時候能不能乾脆解約搬家?對於這類環境問題,周律師指出,這類問題難以歸責於房東,房客在當初租屋時就應該仔細考察周遭環境,因此難以構成解約事由。
以目前來說,房東大多使用書店就可以買得到的簡略租賃合約,也就是俗稱的「書店版合約」。談及書店版合約,周律師指出,這類型合約較為概略,雙方在簽約時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
1. 須給付幾個月的押租金?什麼樣的事由房東可以扣抵押租金?
2. 水電費是否包含在租金?每度費率多少?
3. 租金所包含的項目有哪些?是否還有租金以外的費用?
4. 何時給付租金?
5. 特約事項。
對於第1點,常見網友忿忿不平地表示,押租金拿不回來或遭房東抵扣,周律師解釋,一般來說房東可以扣抵押租金的情況有兩大類,一是租金未繳,二是損害賠償。關於後者,除了物品的損毀外,在沒有其他解約前提下房客任意提前解約,房東通常會約定沒收押租金作為損害賠償。
針對第5點特約事項,周律師解釋,這大多是當事人手寫加上去的,包括前述所提入住人數、能否飼養寵物、抽菸等等,都可以事先說明並加載於特約事項。
文章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