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賣海砂屋刻意隱瞞 判退屋還款


羅姓女子花210萬元向林女購買中古屋,住了9個月才發現是海砂屋,氣得要求退屋還錢,但林女以逾6個月「除斥期」為由拒絕羅女要求,羅女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林女是故意不告知房屋瑕疵,不適用6個月除斥期規定,判林女應返還房屋買賣價金及海砂屋鑑定費用共215萬9000元。

羅女於102年10月間向林女購買1棟3樓透天厝,住了9個月後發現房屋有水泥塊剝落及鋼筋外露鏽蝕情形,便花5萬9000元請屏東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是海砂屋,氣得找上原屋主林女要求退屋及還款,但雙方沒有交集,羅女決定訴諸法律。

賣方稱已過6個月除斥期

林女表示,她在102年11月間將房屋交付羅女,羅女應從速檢查是否有瑕疵,卻遲至103年7月15日才通知她該房屋為海砂屋,又直到104年4月13日才提起訴訟,已逾6個月除斥期間的規定,羅女不得解除該房屋買賣契約。
法官認為該房屋天花板大面積剝落,林女售屋前以輕鋼架掩飾天花板剝落現象,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該瑕疵,依法不適用6個月除斥期間的規定,也未逾越自物件交付時起為期5年的除斥期,故判決林女敗訴,應返還羅女210萬元購屋價金及5萬9000元房屋鑑定費,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台南不動產情報站  點我看更多






我是阿賢  這是我的LINE帳號  很高興認識你

點我加好友









有買屋/租屋需求,請點我





按 下 列 按 鈕,分 享 文 章 給 好 友~~


!-- FB留言框懶人包__留言通知 st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