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奢侈稅晚交屋 挨罰357萬


桃園市丁姓女子買屋不滿2年又賣出,為了省102萬元奢侈稅,先收定金後和買方約好待半年後滿2年再交屋,被北區國稅局查獲,補稅外再依惡性逃稅規定加罰2.5倍,共計357萬元。丁女認為罰太重,打行政訴訟抗罰,昨(23)日被法院判決敗訴。
丁女打行政訴訟主張,她在房屋交易洽談金額時,房仲告訴她只要持有滿兩年再交易就可以省下百萬元奢移稅。她輕信仲介說法誤逃漏稅。她主張,沒有故意逃漏稅,也不是炒房,依法規定不是故意逃漏稅不應加罰2.5倍稅金,加罰2.5倍太多,違反比例原則。 北區國稅局指出,丁女先收定金等半年再過戶,符合「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的惡性加重罰款規定,處分合法,沒有過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丁女102年8月賣屋時先收300萬元定金,再與買方簽租賃簽契約、借屋裝修承諾書等方式,讓買方先裝璜並搬入居住,等到103年3月14日再簽買賣契約,以這種「取巧安排」方式達到逃漏奢侈稅的目的,認定丁女以詐欺手段逃稅,北區國稅局加重處罰合法,判決丁女敗訴。本案可再上訴。
節錄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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