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860號公告,105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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