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

澎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該房地之取得日符合下列規定時,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分局強調,個人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無論盈虧或屬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納稅收據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至於營利事業的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總機構在國內,其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總機構在境外,其稅率則為35%(房地持有超過1年)或45%(房地持有1年以內)。
另外,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係以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 澎湖分局提醒,因房地合一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的情形,納稅人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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