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徵免規定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依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訂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因此,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文章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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