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前經變更供營業使用,後又辦理註銷營業登記,恢復作自住使用時,以為可以繼續沿用以往核准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等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以致喪失當年度享受特別稅率之權利,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能享受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該項申請時限,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文章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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