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死亡,應繳納之房屋稅可否由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檢附相關文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分局以林父為例說明,假設林父104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100,000元,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50,411元(【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104年7月1日至【繼承日】104年12月31日計184天,100,000元×184/365=50,411元),亦即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台南不動產情報站  點我看更多






我是阿賢  這是我的LINE帳號  很高興認識你

點我加好友









有買屋/租屋需求,請點我





按 下 列 按 鈕,分 享 文 章 給 好 友~~
!-- FB留言框懶人包__留言通知 st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