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增加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並將聽證程序納入都市更新程序中,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另考量災損建物更新重建的急迫性,其同意比率門檻,仍維持現行二分之一及得免除「事業概要」的程序,並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及針對目前民間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當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的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列為本(第9屆第1)會期立法院優先審議通過法案,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利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都更條例自1998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為因應發生重大災害辦理都市更新需要、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協助解決整合困難與執行爭議、強化推動機制、提高更新誘因、放寬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限制等,歷經多次修正,嗣各界對於該條例部分內容尚有許多建議,內政部前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2012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法須重行送請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的方式,以維護民眾權益。(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二、為增加執行彈性,並健全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確保私部門參與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的權益,明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實施更新的其他機關(構),得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增訂關於公開評選申請、審核及爭議申訴的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9條)
三、考量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避免重大災害的發生劃定的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其辦理都市更新具有急迫性,爰明定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以簡化辦理程序。(修正條文第20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作成核定。(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47條)
五、考量災後及防災更新的急迫性,除依修正條文第9條劃定的更新地區的同意比率仍維持現行二分之一規定外,其餘地區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爭議,加強保障民眾權益,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的門檻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的限制。(修正條文第37條)
六、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的安定性,爰訂定過渡條款,就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的規定。(修正條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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