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下稱房屋、土地)者,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適用稅率從15%至45%,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
該局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其「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因不符合前開條件,將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文章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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