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非屬買賣,也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財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內,不論所有權在移轉前有無改變用途,或移轉前土地即已適用優惠稅率,所有權人均要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輕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在開徵前40日申請且獲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須延後一年至次年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稅法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仍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權人還是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能確保其輕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