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租人負擔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應視為租金

常有扣繳單位詢問:約定由承租人(境內居住者)負擔之租金扣繳稅額及補充健保費,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申報多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承租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租金給付總額之計算,除實際交付房東的租金外,應加計由承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舉例來說:A公司向B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個月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B君租賃所得10%扣繳稅款及2%補充健保費,所以租金給付總額應為68,182元〔60,000元÷(1-10%-2%)〕,租金的扣繳稅款是6,818元(68,182元X10%),健保補充保費是1,364元。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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