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子女於海外置產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資助子女於國外購置不動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協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
日前該局查獲A君於103年匯出美金250,000元(換算等值新臺幣約750萬元 )至美國女兒帳戶,為其女兒購置不動產,惟A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稅處罰計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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