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外甥女乙君名下,委託乙君之母親丙君於104年4月17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辦人員就其檢附之銀行存摺影本發現甲君於104年3月17日有現金存入220萬元,事後向銀行查閱相關傳票,得悉該現款係由丙君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銀行帳戶,經國稅局查證認丙君利用甲君名義,將款項贈與其女乙君,因丙君當年度另有贈與其女220萬元,合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乃依法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

丙君不服,申請復查,由於丙君就資金移轉究屬何關係,無合理說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1個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為規避贈與稅而取巧利用他人名義移轉財產,倘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裁罰。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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