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須申報。

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是否有所得才要申報?於何時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居住者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採分離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情形,得免申報上述房地交易所得。


文章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台南不動產情報站  點我看更多






我是阿賢  這是我的LINE帳號  很高興認識你

點我加好友









有買屋/租屋需求,請點我





按 下 列 按 鈕,分 享 文 章 給 好 友~~
!-- FB留言框懶人包__留言通知 st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