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 自住屋優惠可各自申報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符合分居標準的夫妻可各自申報1戶自住屋。官員提醒,分居半年須向法申請財務分開申報,取得裁定書,若是家暴則是要取得保護令。

台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夫妻之一方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符合分居報稅的認定標準,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個人與其配偶可個別認定。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與配偶分居數年,若未來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配偶已於6年內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否再申請適自助優惠?
國稅局局指出,房地合一稅之自住優惠,除需符合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該房屋未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優惠規定。
若個人與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可個別認定自住優惠規定。


文章來源:蘋果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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