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度起個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臺南市仁德區甲公司來電詢問:今年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其可扣抵稅額是否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增訂但書規定,自104年起公司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依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文章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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