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自104年度起個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臺南市仁德區甲公司來電詢問: 今年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其可扣抵稅額是否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依據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股東( 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增訂但書規定, 自104年起公司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 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依第42條規定,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 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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